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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自帶酒水品種也是 霸王條款

本報訊(記者 胡晶)到飯店消費被要求加收服務費是否合理?物業是否有權出售車庫?水表過保質期誰應該負責?昨日,長春市消費者協會攜手吉林常春律師事務所和吉林首華律師事務所的律師們,向目前存在於餐飲行業、房地產行業以及壟斷行業的“霸王條款”進行點評。限制自帶酒水品種涉嫌強制收費日前,本報對長春市場的餐飲行業存在的“霸王條款”進行曝光。但曝光之後,一些餐飲行業為規避風險,將“霸王條款”進行變異,比如允許消費者自帶一種酒、自帶酒要加收服務費、加收開瓶費等。吉林常春律師事務所律師鐘鑫認為,餐飲行業限制消費者自帶酒水的品種,實際上是侵犯瞭消費者的選擇權。其次,商傢的行為也涉嫌強制消費。吉林首華律師事務所律師徐晶也表示,目前市場上變相的各種格式條款,均是在“謝絕自帶酒水”的前提下演變出來的,是變相的“霸王條款”,其目的也是為瞭限制消費者自帶酒水,強制消費者在酒店消費酒水的一種行為,都可以視為霸王條款。加收服務費屬於重復收費為瞭獲取最大利益,部分餐飲企業雖然不禁止消費者自帶酒水瞭,但表示如果消費者要自帶酒水,必須要加收服務費,面對這些格式條款,律師們的說法各異。鐘鑫認為,餐飲行業作為服務行業,其菜價中就已經包含服務費,加收服務費屬於重復收費,都是“霸王條款”的表現。吉林常春律師事務所律師鄒吉認為,餐飲行業經營的是一種服務,如果餐飲行業在服務時額外為消費者提供瞭服務,可以加收服務費。但是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飯店並沒提供更多附加值,而要求加收服務費就是不合理的。如果商傢在消費前不明示消費者,結賬後收取該項費用的行為則涉嫌欺詐。地下車位不應二次公攤當時合同中約定車位面積為34平方米,但在交付後發現實際使用面積隻有12平方米,公攤面積達到22平方米。這是否合理?物業有權銷售車位嗎?吉林常春律師事務所叢培蓮律師認為,按照相關規定,房子的公攤面積不應比實際面積大,而且地上房屋面積開發商已經進行瞭公攤,地下車位就不應再進行二次公攤,開發商的此種做法已經違反瞭相關規定。開發商可以對外租車位,但不能賣車位,因為車位根本就沒有產權。開發商用所謂的地下車位公攤面積重復收費,此種做法是不合法的。吉林常春律師事務所鐘鑫律師認為,按照《物權法》規定,地上小區車位歸業主所有,不允許出租出售。水表更換消費者付錢屬於“霸王條款”水表過瞭6年的安全使用期,更換由誰負責?費用由誰掏?市場上隻需30元就能買到的水表,自來水公司收120元是否合理?鐘鑫律師認為,案例中自來水公司的行為首先侵犯瞭消費者的知情權,“畢竟,水表使用年限6年的這個規定,自來水公司不進行告知沒有人會知道。”其次,還侵犯瞭消費者的選擇權,“因為正常來講,消費者買誰傢的水表都可以。”此外,他表示,市場上售價為30元的水表,供水公司用120元的高價銷售給消費者,屬於“欺詐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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